七、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經費請撥: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審查結果公布日起二週內,檢附下列文件, 報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1.依本部審查意見,提供修正後計畫書及修正對照表(各一式四份)。
2.經費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經費核銷: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包括電子 檔一份),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其成果報告書之內容要項,包括辦理項目、辦理期間、成效檢核(可提供量化資訊)及學生參與實習之心得(如有實作作品照片,請一併提供照片及同意推廣書)。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