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增進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就學就業能力作業要點」第7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以臺教技(一)字第1142300881A號令修正發布。

  • 2025-05-06
  • 顏名儀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經費請撥: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審查結果公布日起二週內,檢附下列文件, 報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1.依本部審查意見,提供修正後計畫書及修正對照表(各一式四份)。
   2.經費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經費核銷: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包括電子 檔一份),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其成果報告書之內容要項,包括辦理項目、辦理期間、成效檢核(可提供量化資訊)及學生參與實習之心得(如有實作作品照片,請一併提供照片及同意推廣書)。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