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若實習期間有跨年度,請同學先於當年度最後繳件期限前提交當年度實際實習期間之申請資料。例如:甲生實習期間為107年8月1日~108年7月31日,請分2次提出申請。第1次申請,請於107-1學期以實習期間107年8月1日~當學期最後繳件日期前送交申請資料;第2次申請,請於107-2學期以實習期間108年1月1日~當學期最後繳件日期前送交申請資料。
若實習期間有跨學期,請分學期申請。例如:甲生實習期間為108年1月1日~108年12月31日,請分2次提出申請。第1次申請,請於108-2學期以實習期間108年1月1日~當學期最後繳件日期前送交申請資料;第2次申請,請於109-1學期以實習期間108年8月1日~當學期最後繳件日期前送交申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