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

一、來文為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100073491號,修正「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發生,對實習課程﹝包括醫學、牙醫學系臨床實習、護理科系實習生、醫事檢驗、藥學與復健相關科系﹞作必要之調整。

二、實習課程調整內容依疫情警戒標準分級,新增第3點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有關學校得因應疫情執行實習課程應變機制之規定,請參閱附件內容辦理。

修正「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

修正「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