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所属十二区健康服务中心受理110年度暑期学生实习相关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等,详如说明:
一、依据「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及所属健康服务中心受理实习及训练要点」(以下简称训练要点)办理(附件1)。
二、请于110年5月31日前,依函文所附「110年度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暨十二区健康服务中心受理暑期学生实习窗口及受理名额调查表」(附件2)提供可容额人数及可接受实习之系(科、所),迳洽受理实习机关窗口联系暑期学生实习事宜,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送实习申请表(附件3)予申请机关单位窗口,完成申请程序。
三、其他配合或注意事项如下:
(一)依据训练要点第4点规定,受理机关核定实习或训练名额后,申请单位须检送实习(训练)名册(附件4),实习(训练)计画书(注明受理机关、学习科目、学习内容、学习期间及考评办法)予受理机关。
(二)依据训练要点第5点规定,申请单位申请学生实习或人员训练,应与受理机关订定契约(附件5);训练未满40小时者不在此限。
(三)学生实习费,请依据「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及所属健康服务中心受理实习及训练收费标准」(附件6)第1点第4项规定,学生实习期间开始后2星期内缴交实习费予受理实习机关。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四)检附保密切结书(附件7),请提供实习学生填写及签名,并于报到时缴交实习机关。
附件1、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及所属健康服务中心受理实习及训练要点
附件2、110年度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受理暑期学生实习窗口及受理名额调查表
附件6、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及所属健康服务中心受理实习及训练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