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教育部】依职业训练法第31条之1及第31条之2规定办理技能职类测验能力认证之经认证单位相关讯息

  • 2026-02-24
  • 工读生
一、因应专业团体为提升其产业专业人力技能,办理技能职类 测验之需求,并确认其具备办理技能职类测验能力,可透过该测验提供符合其产业需求之专业人力,劳动部于100年 11月9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46141号令发布修正职业 训练法,新增技能职类测验能力认证规定,并于101年7月 12日劳中二字第 1010201836 号令订定技能职类测验能力 认证及管理办法(101年11月9日施行)。
二、有关劳动部依相关法规审查结果为合格之经认证单位相关 讯息,已公告于本中心技能职类测验能力认证网站,请上网查询(网址:https://scta.wdasec.gov.tw/)
三、其他相关资讯请参阅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