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专校院办理校外实习,其性质属学校正式课程之一,应由学校针对系所属性及发展,对应产业发展需求及核心专业能力,并结合学生未来就业及职涯发展所需技能妥善规划学习内容,先予叙明。
二、实习合作机构应由学校依「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第6条第4项规定,先就实务学习内容专业性、学生实习权益及实习场所安全性等,建立评估机制,并派员至实习机构现场评估后,作成纪录,后续经学校校外实习委员会确定后始得列为实习机构名单,不得要求学生自行寻找实习机构;且校外实习学分数及实习时数应依课程目标妥适安排,不得由学生迳予参加校外单位开办之计画或活动折抵实习课程学分。
三、倘实习机构为跨国企业,请学校优先考量陆港澳以外之国家地区,或规划与欧美日韩等先进国家之机构合作;若经学校周延评估后,仍有前往大陆地区进行校外实习之必要性,应「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3-1条规定,先报经本部许可,始能与大陆地区进行实习合作。
四、另重申本部114年4月9日台教文(二)字第1142501368号函规定,以学校名义办理赴陆教育交流活动,不论实体、视讯(线上)皆应于活动起始日1个月前及活动完成后1个月内至本部「赴陆教育交流活动登录平台」填报。另提醒师生赴陆交流风险,活动应遵守两岸政策立场及法令规定,秉持对等尊严原则,避免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内容,对陆方主动邀约应提高警觉。
教务处学生实务学习与辅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