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發布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十三條

主   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發布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十三條,業經該部110年10月4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3903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4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903C號函辦理。
二、旨揭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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