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學生實務學習與輔導組提供各項經濟不利學生學習輔導獎助學金申請
※108-2學期受理申請文件截止日期至109年7月10日(五)17:00止,109-1學期受理申請文件截止日期至109年12月11日(五)17:00止,請盡早於期限內完成相關獎助學金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技能檢定與證照培訓獎助學金
※請依當學年期產生之發票、收據、證書、成績、成果、競賽、課程或活動等之日期,於當學年期公告之申請期限前繳交相關獎助學金之申請資料,逾期恕不受理。
為鼓勵本校經濟不利學生積極參與相關技能檢定與證照培訓課程,藉以培養第二專長,增加自我專業能力與職場競爭力,促進未來就業與創業的機會,訂定獎助措施如下:
一、實施對象:參與本校所舉辦之技能檢定與證照培訓課程之學生,並具有以下其中身分別:
(一)低收入戶學生(具學雜費減免資格)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具學雜費減免資格)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具學雜費減免資格)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具學雜費減免資格)
(五)原住民學生(具學雜費減免資格)
(六)獲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之學生
(七)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申請方式)
二、獎助措施:
(一)全額補助考試報名費用。
(二)課程費用:以課程所需費用核實補助,最高補助上限新台幣20,000元。
(三)獎勵金:取得相關檢定合格證明者並完成課程規定之上課時數,由開辦單位認證參與證明,即可獲獎勵金。
1.完成10小時之課程者(未滿10小時之課程,以10小時計),獲獎勵金新台幣2,000元。
2.完成11至20小時之課程者,獲獎勵金新台幣4,000元。
3.完成21至30小時之課程者,獲獎勵金新台幣6,000元。
4.後續之課程時數,以此類推。
三、校內相關證照補助方案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 請以正楷書寫,所書寫處如有塗改,請務必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
- 請依當學年期產生之發票、收據、證書、成績、成果、競賽、課程或活動等,於當學年期公告之申請期限前繳交相關獎助學金申請資料,逾期恕不受理。
- 學生如申請相關獎助學金時檢附收銀機統一發票、電子發票證明聯、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證明,應於開立證明時告知廠商輸入學校抬頭與學校統編( 17713214 )。
- 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請,亦不得重複請領相同補助經費來源,僅能擇一申請補助,如查核不符申請規定或其他偽造等情事,應繳回已核發之獎助學金。
- 請確認校內已有帳戶資料,以利匯款作業;學生校內帳戶資料若非國泰世華銀行,匯款時將以銀行公告之規定扣除手續費,敬請留意。
- 獎助學金審核交請業管單位審酌相關條件與獎助經費預算後決定之,獲獎勵之名冊交由學生事務處彙辦。各項獎助學金補助以當年度經費用罄為限,主辦單位保有審核、取消、變更之權利。
- 學生當學期之弱勢身分類別以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之弱勢學生名單與認證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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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助學金
※108-2學期受理申請文件截止日期至109年7月10日(五)17:00止,109-1學期受理申請文件截止日期至109年12月11日(五)17:00止,請盡早於期限內完成相關獎助學金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若實習期間有跨當年度7月份或12月份,請同學先行提交7月(或12月)前之實習期間申請資料,並就當階段提供實習報告書(不須裝訂),依當學期公告之申請期限前繳交。
例如:甲生實習期間為107/8/1~108/7/31,視實習期間橫跨之學年期,則須分2次提交申請。第1次於107-1學期提交實習期間107/8/1~107/12/31之申請;第2次於107-2學期提交實習期間108/1/1~108/7/31之申請。
為鼓勵本校經濟不利學生規劃自我之職涯發展,連結學校課程與職場需求,輔以專業力的增能,提供學生實務經驗歷練之機會,協助學生順利與職場接軌,訂定助學措施如下:
一、實施對象:參與校外學分實務學習課程之學生,並具有以下其中身分別:
(一)低收入戶學生(具學雜費減免資格)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具學雜費減免資格)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具學雜費減免資格)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具學雜費減免資格)
(五)原住民學生(具學雜費減免資格)
(六)獲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之學生
(七)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申請方式)
二、獎勵措施:
(一)實習結束後繳交實習成果,內容應依據個人的興趣與人格特質等資訊規劃,包括完成下列事項:
1.實習計畫表
2.實習合約書
3.實習成績需達及格標準(提供成績單或預計可通過證明佐證)。
4.實習心得報告
(二)以上經審核通過者,得核發校外實習助學金每人每月新台幣6,000元。
(三)實習合作機構若有給予工資、獎學金或津貼者,得視學生實際需求召開實習助學金審查會議審議助學金額。
三、相關實習活動仍依「亞洲大學學生實務學習實施辦法」和「亞洲大學學生校(海)外實習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
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 請以正楷書寫,所書寫處如有塗改,請務必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
- 請依當學年期產生之發票、收據、證書、成績、成果、競賽、課程或活動等,於當學年期公告之申請期限前繳交相關獎助學金申請資料,逾期恕不受理。
- 學生如申請相關獎助學金時檢附收銀機統一發票、電子發票證明聯、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證明,應於開立證明時告知廠商輸入學校抬頭與學校統編( 17713214 )。
- 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請,亦不得重複請領相同補助經費來源,僅能擇一申請補助,如查核不符申請規定或其他偽造等情事,應繳回已核發之獎助學金。
- 請確認校內已有帳戶資料,以利匯款作業;學生校內帳戶資料若非國泰世華銀行,匯款時將以銀行公告之規定扣除手續費,敬請留意。
- 獎助學金審核交請業管單位審酌相關條件與獎助經費預算後決定之,獲獎勵之名冊交由學生事務處彙辦。各項獎助學金補助以當年度經費用罄為限,主辦單位保有審核、取消、變更之權利。
- 學生當學期之弱勢身分類別以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之弱勢學生名單與認證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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